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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要变了!

发布时间:2021-01-18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21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正式确定2021年3月1日起,将启用新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而2008年12月29日颁布的“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也将同时废止,那么新的管理办法“新”在哪里呢?让小编给大家慢慢道来:

 

一、程序上的变化

【179号令】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245号令】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把原来的备案加审批模式合并为审核确认模式,程序上缩短了企业办理减免税业务的时间。

二、名称的变化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通篇没有《征免税证明》的字样,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由此看来继“通关单”消失之后,又一个报关人熟悉的名词要离我们而去了。

 

三、业务办理时限的变化

1、 因特殊情形导致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新的管理办法改为“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

新的管理办法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3、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新的管理办法改为“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同时明确如果没有如期提交报告书的企业,将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四、计算方法的变化

1、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1.png

2、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

 3.png

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

 

五、增加了未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货物变更情况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的管理办法还取消了“委托代理”的说法,是否意味着不再允许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总之,从新的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中国海关在规范海关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真是下足了功夫,实际操作当中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