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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0-01-13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3年第7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200411日起正式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 11 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41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