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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20-01-13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69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税则号列:40024910、400249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和欧盟的,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氯丁橡胶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69号公告(略)

      2.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