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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的72号公告(关于发布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发布时间:2020-01-13浏览次数: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1号关于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第70号公告、第71号公告、第72号公告部分商品名称和编码进行调整的公告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72号

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含《配额产品目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6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配额产品目录

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7021092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287021093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387029020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487029030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58703213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68703219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辆78703223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88703224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98703225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108703229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1187032314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1287032315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1387032316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1487032319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1587032334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1687032335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1787032336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1887032339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198703243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208703244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218703245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228703249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238703313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248703314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258703315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268703319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278703323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288703324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298703325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308703329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318703333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328703334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338703335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348703339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3587039000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