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贴】优惠原产地证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19-12-18浏览次数: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申报的三种填写方式
包括:
亚太<01>、东盟<02>、香港ECPA<03>、澳门CEPA<04>、中—巴基斯坦<07>、中—智利<08>、中—新加坡<11>、中—秘鲁<12>、台湾ECFA<14>、中-哥斯达黎加<15>、中—韩<19> 格鲁及亚<20>
填写要求:
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填写示例:
凭编号为EB14CA12345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ECFA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4>EB14CA12345”。
(填写编号)
包括:
中—新西兰<10>、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13>、中—冰岛<16>、中—瑞士<17>、中—澳大利亚 <18>
填写要求:
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填写示例见附件2。
填写示例:
一、凭原产地证书申报的:编号为12345678的原产地证书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C12345678”(C+编号)。
二、凭原产地声明申报的:序列号为0034520150101Abc的原产地声明进出口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D0034520150101Abc”(D+编号)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说明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当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示例见附件3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例如:报关单第1、3、4、5、8、9、10项为享受某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税率的商品,且其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第3、1、4、5、6、7、8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填写为:
可参照之前ECFA台湾以及韩国的原产地联网申报的录入方式。
第三种:向香港、澳门出口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报要求)的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写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号栏。
优惠贸易协定相关情况对照表
表格中: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写中“无”的按第一种方式申报,
填写“有”按第二种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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